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33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複 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鄭民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5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標的相同,係指經原告或反訴原告主張並以原因事實特定後請求法院審判之實體法上權利同一者而言,凡反訴主張之權利與本訴不同者,即為不同之訴訟標的,應另徵收裁判費(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23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5 款所謂因定不動產界線之訴訟,或設置界標涉訟者,係指不動產之經界不明,或就經界有爭執而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此與請求確認某不動產至某界線屬於自己所有或不屬於被告所有而涉訟者不同(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164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反訴被告所提係拆屋還地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之本訴;而反訴原告則係確認經界之反訴,並聲明請求確認臺中市○區○村段366-9 之土地界址。因反訴原告所提反訴與本訴之訴訴訟標的並非相同,故反訴原告應繳納反訴裁判費,復核其主張僅請求法院判定界址,並非爭執土地面積或土地所有權,該訴訟標的價額無從依確認經界範圍而為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