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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4號上 訴 人 賴清忠即 原 告被上訴 人 賴大同即 被 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會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6月26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7年6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林世民法 官 黃 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8-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