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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5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16號原 告 張仕權

張富凱張智豪張湘宜張麗容張瑞舫張莞儒張明芳兼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被 告 蔡春頻(原姓名張蔡春頻)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律師當事人間袋地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7月10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補正最新之「台中市○區○○段○○○ ○○○○○○○○○○○號」等2筆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並具狀說明原告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已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等
裁判日期:2019-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