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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9號原 告 吳明松訴訟代理人 林毓洲律師被 告 惠來公園別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淑玲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同意瓦斯管線遷移施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及訴訟代理人應事先提出最新之「惠來公園別墅社區規約第1條、第2條第1項所載附件一之標的物件圖說」資料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裁判日期:2018-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