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9號原 告 吳明松訴訟代理人 林毓洲律師被 告 惠來公園別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淑玲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同意瓦斯管線遷移施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及訴訟代理人應事先提出最新之「惠來公園別墅社區規約第1條、第2條第1項所載附件一之標的物件圖說」資料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