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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明松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惠來公園別墅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59號同意瓦斯管線遷移施工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裁判日期:2019-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