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94號原 告 陳啓文
辜瑞濱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複代理人 彭佳元律師被 告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
1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主文欄第一項及第二項、事實及理由欄倒數第三行及第四行關於「陳啟文」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啓文」。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