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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7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14號原 告 敏志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仲軒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彩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狀未據原告簽名或蓋章,且未記載被告公司事務所、被告法定代理人住所,程式尚有欠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117條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前開欠缺程式,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起訴狀雖有訴訟代理人林麗芬律師之記載,然未提出委任書,爰不列載「訴訟代理人林麗芬律師」,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18-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