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80號原 告 廖美燕
曾坤炳被 告 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淑麗被 告 巫國想
巫文傑巫承勳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
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10月25日(107 年10月16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原告廖美燕於107 年10月25日下午5 時15分至民權派出所領取,有卷附民權派出所送達登記簿影本在卷可查)送達原告廖美燕、107 年10月15日送達原告曾坤炳,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