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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8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02號上 訴 人 鎮清宮法定代理人 翁火墉

蔡福榮被 上訴人 王涼洲上訴人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802號確認主任委員罷免無效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裁判日期:2019-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