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42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廖烈美法定代理人 廖財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茂子等人間提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元+797836元+161061元=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3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