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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8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42號上訴人 李木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廖烈美等人間提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案由:提高租金等
裁判日期:2019-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