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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8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47號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被 告 優之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江林阿端被 告 江佩蓉

鄭文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即判決第1 面倒數第6 行、第2 面第2 、21行、第3 頁第1 、22行關於「江珮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江佩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