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49號上 訴 人 簡澄釧
簡永松簡童叔被 上訴人 多利寶寢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景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其價額。因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