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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8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63號上 訴 人 林淨淨

林玟慧共 同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華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麗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0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裁判日期:2019-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