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81號原 告 張佐宜被 告 湯秋香即震曜汽車商行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3日裁定認本件訴訟之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本院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11號被告對原告所提起之給付維修費事件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本件於本院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11號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院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11號民事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該案民事簡易判決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