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87號原 告 王慰慈訴訟代理人 王通顯律師被 告 廖蓓琦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被 告 陳守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代墊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9月5日下午4時正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庭期前具體陳明對各年度之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上所列計之何筆所得,有所爭執,及所主張有爭執之正確金額為何?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