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87號上 訴 人 廖蓓琦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王慰慈(即原告)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887號償還代墊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3,326元(計算式:1,510,326元-507,000元=1,003,3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