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9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3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俊辰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榮華間請求返還頂讓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世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裁判案由:返還頂讓金等
裁判日期: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