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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9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42號上 訴 人 黃建美被 上訴人 王燕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等
裁判日期:2019-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