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46號原 告 王淑芬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複 代理人 陳念心律師被 告 王明聰(兼王秋吉之承受訴訟人)
王春森王榮裕王榮冠王淑娟王玉雪王麗評王張秀我(即王秋吉之承受訴訟人)王明秀(即王秋吉之承受訴訟人)王翠娟(即王秋吉之承受訴訟人)劉芮瑜(即王秋吉之承受訴訟人)上開 當事人間履行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6 月6 日上午11時1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說明被告王聰明、王張秀我、王明秀、王翠娟、劉芮瑜等人繼承王秋明之應有部分八分之三辦理繼承登記部分,原應為公同共有,何以108 年1月4 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更正訴之聲明狀將編號E 、F 部分逕變更為4 分之1 、4 分之3 ,是否當事人間已有協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