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56號上 訴 人 林素玲被 上訴人 瑞士花園公寓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俊廷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5 月14日107 年度訴字第29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計算式:200000x2=4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