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56號原 告 張嘉芸
施連卿張杏煒王瑞碧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被 告 瑞士花園公寓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俊廷訴訟代理人 孫皓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追加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萬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肆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追加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追加原告張嘉芸、張杏煒、施連卿、王瑞碧追加訴請確認之停車位使用權數量共23個。而1 個停車位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有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委託實施契約書(個別契約)為憑(見本院卷二第11頁)。據此,本件追加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460 萬元(計算式:23x200000=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上開追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