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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96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962號原 告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訴訟代理人 林穎欣被 告 見勇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慧真訴訟代理人 黃浤展

李淑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原告將墨西哥薄餅(Tortilla)設備之油壓式成型機交付予被告之同時,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壹仟柒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萬零貳佰貳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爭執要旨:原告主張:

㈠被告公司自民國104 年起陸續與原告簽訂蔥油餅發酵系列

自動系統設備承攬契約書(下稱系爭蔥油餅設備建置契約)、蔥油餅發酵輸送機組整修工程維修承攬契約書(下稱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約)及千層麵自動系統設備建置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然被告公司未於兩造約定之期限內,使原告公司得以正常使用上開設備,致有如下之違約情形:

⒈系爭蔥油餅設備建置契約部分:

⑴被告公司於簽約前曾向原告承諾系爭蔥油餅設備14層

發酵輸送座均能有其效用,定可充分發揮麵糰醒麵之功能。惟系爭蔥油餅設備之發酵輸送座連出口輸送機系統,卻因被告公司設計失誤且製作不良,致使輸送帶行進時,置放於其上之條狀麵糰易蛇行且易沾黏於機台;且被告公司扭力計算錯誤,導致輸送帶及軸承頻頻發生斷裂,後續更因齒輪咬合不良且馬達故障頻仍,導致目前僅能使用14層發酵輸送座之其中8 層,其餘6 層無法正常運作。

⑵又因系爭蔥油餅設備之發酵輸送座實際使用層數縮減

(高度縮減),現僅有2條170mm之爬高輸送帶組於蔥油餅生產過程中被使用;270mm 之爬高輸送帶組完全沒有使用之可能性。

⑶系爭蔥油餅設備之條狀麵糰出口輸送帶90度轉折處製

作不良,致使麵糰易脫離出口輸送帶直接掉落至地面。麵糰一旦掉落至食品作業場所之地面,食品工廠即需以報廢處理。

⑷被告公司設計製造之切斷機,其切刀切下麵糰時,麵

團之切斷口有無法密合且頻頻發生破孔之情形。又因傳動系統作動不穩定,麵糰輸送帶行進速度發生落差(行進速度時快時慢),致使原告向他公司以高價採購裝置之德國HBM 動態過磅控制選別機完全失去其效用,導致原告需另行安排4 名額外之作業人力佈建於產線後端,以進行蔥油餅麵糰過磅秤重動作。

⑸系爭蔥油餅設備起捲輸送組之驗收條件乃「加速拉長

長度需大於50cm」,然被告公司製作之起捲輸送組完全不具有加速拉長功能,導致原告需另行安排2名額外之作業人力佈建於產線後端,以進行將蔥油餅麵糰拉長之動作。

⑹再系爭蔥油餅設備之提昇爬高輸送組、鏈條盛盤式上

料移位組、伸縮下腳料輸送組、前後控制箱組4 大構面,因不具備系爭蔥油餅設備建置契約附件所載「物料電眼感測、精準定料分配及控制連動」等驗收條件,致使提昇爬高輸送機組及上下料移位輸送機組,因被告公司製作不良未能與蔥抓餅產線之輸送系統相連貫,導致上開4 大構面無法於實際投料生產時使用,現上開4 大構面已完整封存並置放於原告公司倉庫。

⑺因前揭嚴重瑕疵,原告之蔥抓餅生產成本及產線作業

員無效工時大幅增長,需安排多名額外之作業人力佈建於產線後端,是被告公司設計製造之系爭蔥油餅設備顯已違反系爭蔥油餅設備建置契約附件所載「全機一次出料需輔以人員協助出料後全機台為自動流程,需每個動作順暢連接僅需1 人配合檢查」之驗收條件。原告屢次催請被告公司儘速來廠修復,均未獲改善。原告亦因此於107 年4 月11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請求被告公司給付違約金。

⑻兩造於系爭蔥油餅設備建置契約第5條第2項約定,被

告應於104 年10月10日前,使標的設備於原告工廠能正常使用,然系爭蔥油餅設備自104 年10月11日起至

107 年4 月10日止(合計913 日)於原告工廠仍無法正常使用,故依系爭蔥油餅設備建置契約第12條第2項之規定,被告公司每逾1 日應依報酬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20 萬元之千分之3 做為遲延正常使用之賠償,但以不超過報酬總金額百分之20為限。是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公司給付違約金84萬元【計算式:420 萬元×3/1000×913 日=11,503,800元;420 萬元×20% =84萬元】。

⒉就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約部分:

⑴被告公司於106年1月9日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約之

報價單內容載明:「…馬達保固期為壹年半。配合原有輸送系統鎖孔設計,修改為:傳動馬達改為14台…,分左座7台馬達、右座7台馬達總成,含一組獨立控制箱系統,每層輸送帶皆有微動加速開關,微動開關皆可控制下一層加速」,並提供該報價單予原告收存,被告公司更以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約之驗收附件作為被告公司願確實履約之承諾。

⑵詎料,自被告公司安裝前揭設備之一部分後,14台傳

動馬達竟於106年7月至107年12月間陸續發生高達12次故障之情形。因系爭蔥油餅設備之14層發酵輸送座,其每層均配有1台傳動馬達,藉此帶動麵糰輸送帶行進,故只要1台傳動馬達故障,該層發酵輸送座即完全喪失其效用。經原告請求被告公司人員來廠更換,卻遭被告公司以原告需先行給付126 萬元尾款為由拒絕修繕。

⑶兩造於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約第5條第1項約定,被

告公司應於106年1月20日簽約後15個工作天,使標的設備於原告工廠能正常使用,然系爭蔥油餅輸送機組自106 年2 月至107 年4 月10日止(合計418 日)於原告工廠仍無法正常使用,故依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約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被告公司每逾1 日應依報酬總金額(即525,000 元)千分之3 做為遲延正常使用之賠償,但以不超過報酬總金額百分之10為限。是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公司給付違約金52,500元【計算式:525,00 0元×3/1000×418 日=658,350 元;525,000 元×10% =52,500元】。

⒊就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部分:

⑴兩造於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第5條第1項約定,被

告應於104 年10月31日前,將千層麵設備之材料運抵原告指定之地點,並完成設備安裝工作,然系爭千層麵設備自104 年11月起至107 年4 月10日止(合計

892 日)始終未運抵至原告公廠內,更遑論於104 年

12 月 起至107 年4 月10日(合計862 日)能正常使用。

⑵被告公司雖辯稱其未交付系爭千層麵設備係因等候原

告通知是否加裝冷凍系統設備而暫停,屬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云云。惟相互對照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第12條及第15條第1 項約定,適用第12條第1 項或第

2 項約定之前提要件,並不以被告公司有「可歸責事由」為必要;相對而言,適用第15條第1 項約定之前提則以被告公司有「可歸責事由」為必要。退萬步言,倘認被告之所以未交付系爭千層麵設備係因原告欲規劃冷凍系統所導致,則依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原告僅係無法援引第15條第1 項約定逕行解除契約;惟原告仍可依據第12條第1 項、第2 項約定請求遲延安裝及遲延正常使用之違約金。

⑵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第12條第1項、第2項規定,

被告公司每逾1日應依報酬總金額(即180萬元)千分之3做為遲延安裝及遲延正常使用之賠償,但均以不超過報酬總金額百分之20為限。是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公司給付遲延安裝違約金36萬元【計算式:180萬元×3/1000×892日=4,816,800元;180萬元×20%=36萬元】,及遲延正常使用違約金36萬元【計算式:180萬元×3/1000×862日=4,654,800元;180萬元×20%=36萬元】。

⒋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之Tortilla設備(下稱系爭墨西哥薄餅機)部分:

⑴兩造簽署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後,被告公司即以

貨車將系爭墨西哥薄餅機之烤餅機載回至被告公司位址,僅餘成型機置放於原告廠區,被告公司向原告明確承諾將以「Tortilla驗收附件」為標準,並派員至原告廠區協助解決餅皮以成型機壓製後所發生之餅皮厚薄不均之問題。詎料,雙方簽署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之3 個月後,被告公司仍無法完成修復系爭墨西哥薄餅機問題。

⑵基於不破壞雙方商誼,原告亦曾思考是否可能以系爭

墨西哥薄餅機生產製作其他原告公司之產品。惟經以系爭墨西哥薄餅機(成型機)進行小批量試產,測試其能否產製月亮蝦餅後,原告發現此成型機壓板容易沾黏且壓製速度過慢,完全不能符合原告生產月亮蝦餅所需之產能。經原告通知被告公司修復系爭墨西哥薄餅機,然被告公司以原告應先行給付蔥油餅機尾款為由,對前揭機台之修復置之不理,因此,系爭墨西哥薄餅機設備迄今皆未修復完成,且其中烤餅機機台置放於被告公司位址至今已逾1 年,造成原告全然無法使用。

⑶被告公司本應負責修補及調整先前銷售予原告之墨西

哥薄餅機,然簽訂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後3 個月內,被告公司仍未能完成修補及調整,是依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第8 條第8 項約定,原告自得退還該設備,被告公司並應於1 個月內退還已給付之全部價金1,421,700 元予原告。

㈡為此,爰依兩造間之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公司給

付原告違約金及退還貨款合計3, 034,200元【計算式:84萬元+52,500元+36萬元+36萬元+1,421,700 元=3,034,200 元】。並聲明:⒈被告公司應給付原告3,034,

2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公司抗辯:

㈠原告依據系爭蔥油餅設備建置契約請求違約金84萬元部分,並無理由:

⒈系爭蔥油餅設備設計草圖是原告公司之課長翁淳謙所提

出,再由被告公司依據草圖繪製成正式圖檔並標示細部尺寸,再依圖製作系爭蔥油餅設備;且因系爭蔥油餅設備並非市面上已有生產之機器,須經測試後始知如何修改,是被告公司依翁淳謙所提草圖製作系爭蔥油餅設備,於實地測試後,依測試情形適度修改,乃屬製作系爭蔥油餅設備之必然。但此修改導因於原告最初設計草圖之缺失,被告公司亦盡力配合修改,是系爭蔥油餅設備後續之修改,非可歸責於被告公司之製作,且被告公司並因此先支付如被證1 所示之修改費用85萬元。

⒉再者,就系爭蔥油餅設備瑕疵部分,其中:

⑴發酵輸送座連出口輸送機、爬高輸送帶組係因原告設

計不良所致,原設計者並沒要求起捲螺旋面須向上,導致整個設計要重複使用發酵才會走到自動流程所致。

⑵有關出口輸送機帶組90度轉折點之製作,並非屬原製

作承攬合約範圍,係嗣後於測機時所增加。然因原設計沒有考量到轉折點不順問題,致須頻頻修改。被告公司雖因此增加人力成本,然仍秉持商誼,多次配合原告公司,甚至於假日至原告公司進行修改。

⑶關於切斷機部分,原設計切斷機是麵麵糰在秤重機上

秤好重量才進行切斷,被告公司交機後,此部分亦經測試沒問題。惟由原告所提出之光碟觀之,切斷方式在前端已修改過,與原交機時不同。

⑷關於起捲輸送組部分,被告公司交機後,原告公司又

要求麵糰要拉長,經多次討論,被告公司配合原告重新改良,增加壓倒輪設計壓持拉長,增加此機件後,經測試沒問題。惟由原告所提出之光碟觀之,原告又將壓持設計更改掉,此與被告公司交機時不同。

⑸其他關於提升爬高輸送組、鍊條盛盤式上料移位組、

伸縮下腳料輸送組、前後控制箱組4大構面,亦因原設計不良致無法使用。

⒊兩造於106年1月就系爭蔥油餅設備再簽訂系爭蔥油餅設

備維修契約,原告並要求更換馬達,以利機器運作。試問,若果真為被告公司設計錯誤而可歸責於被告公司,則原告自無可能再花錢與被告公司簽訂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約。系爭蔥油餅設備既需維修並更換馬達,則在更換馬達前本即無法正常運作,係屬當然,此為原告所明知,而原告與被告公司再簽訂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約,實有免除系爭蔥油餅設備建置契約之正常使用遲延責任之意。

⒋再退步言,系爭蔥油餅設備建置契約總價為420萬元,

以20%計算,違約金即高達84萬元;而系爭蔥油餅設備係因原告設計不良而導致後續須不斷修改,才延遲正常使用期限,被告公司亦配合原告多次修改,並因此支付修改費用85萬元,原告迄今未付。再者,系爭蔥油餅設備業已交付原告使用,原告亦已用於量產蔥油餅,並因此獲利,故原告主張之違約金誠屬過高,請求依民法第

252 條規定予以酌減。㈡原告就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約請求違約金52,500元部分,亦無理由:

⒈系爭蔥油餅設備經安裝並測試後,因輸送帶太重,1 顆

馬達無法帶動,故原告要求改成多顆馬達,因而與被告再簽訂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約。而被告公司已依約更換馬達,且早已交付原告使用並量產蔥油餅。準此,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公司有何違約之情事,是原告就此部分請求違約金,洵屬無據。

⒉退步言之,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約總價為525,000元

,被告公司已依約更換馬達,且早已交付原告使用量產,原告主張違約金52,500元實屬過高,請求依民法第

252 條規定予以酌減。㈢原告就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請求違約金72萬元部分,亦無理由:

⒈因原告公司有意於系爭千層麵設備再加裝冷凍設備,然

原告一直未找到冷凍廠商,被告公司亦因等候原告進一步通知是否加裝冷凍設備而暫停,原告迄今未通知被告公司,是以,系爭千層麵設備未交付實可歸責於原告,故原告請求此部分違約金,並無理由。

⒉退步言之,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總價為180萬元,

以違約金20%計算,無論是延遲安裝或延遲正常使用之情形,違約金均各高達36萬元;再者,既未安裝系爭千層麵設備,當然即無後續正常使用之情形,是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第12條第1、2項違約金之約定,實屬重複計算,故原告請求延遲安裝及延遲正常使用違約金合計高達72萬元誠屬過高,請求依民法第252條規定予以酌減。

㈣原告請求返還系爭墨西哥薄餅機設備價金1,421,700元部分,並無理由,亦有違誠信:

⒈依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第8條第8款約定,原告請求

退還該設備全部價金之前提是原告已退還該設備,惟系爭墨西哥薄餅機設備包括成型機及烤餅機兩部分,烤餅機載回被告公司修理,而成型機尚在原告公司並無退還,是原告請求退還全部價金,洵屬無據。

⒉退步言之,系爭墨西哥薄餅機設備於101年已交機,當

初交機時,雖未達到壓薄餅之標準,然原告公司已收受並作為製作月亮蝦餅之用,顯見原告當時亦無異議,認仍可作為他用而收受,否則理應立即退回修改。原告在使用數年後,突又要求被告公司需維修調整,被告公司雖覺無奈,然本於商誼,仍勉為其難答應調整。又原告已使用系爭墨西哥薄餅機設備多年,機器因使用而耗損本屬正常現象;況原告亦使用於生產月亮蝦餅之用,期間亦一直有獲利。是以,原告在使用數年後,要求被告公司依照當初之原價收回,實有違誠信。

⒊再退步言,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系爭墨西哥薄

餅機設備(其他食品之製造加工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280,而系爭墨西哥薄餅機設備自101年交機至原告107年8月提起本件訴訟已逾6年,扣除折舊後,其殘值僅有198,063元,是原告此部分請求並無理由。

㈤綜上,原告請求違約金及退還系爭墨西哥薄餅設備價款,

並無理由。再萬退步言,若原告請求為有理由,則被告公司以下列原告所積欠之款項,主張抵銷:

⒈系爭蔥油餅設備已交付原告使用多時,被告公司亦已依

約完成後續之維修更換馬達,然原告尚積欠被告公司系爭蔥油餅設備尾款126萬元。

⒉因原告設計系爭蔥油餅設備之錯誤,被告公司於簽訂系

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約前,因配合修改而額外增加費用85萬元。

⒊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約交機款21萬元、尾款105,000元。

⒋如被證2 銷貨單所示包括燒賣機、墨西哥薄餅機及蔥抓

餅機等之維修費用261,116 元⒌以上共計2,686,116元。

㈥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貳、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公司自104 年起陸續與原告簽訂系爭蔥油餅設

備建置契約、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約及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約定價款分別為420 萬元、525,000 元及180 萬元,原告已給付價款分別為294 萬元、210,000 元及54萬元,尚餘126 萬元、315,000 元、126 萬元之價款未付乙情,業據其提出上開契約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正,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

原告復主張被告就系爭蔥油餅設備之設計及製造有缺失,致

系爭蔥油餅設備無法正常使用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辯稱:系爭蔥油餅設備係由被告公司依據原告所提草圖繪圖並標示細部尺寸,再依圖製作,且因系爭蔥油餅設備並非市面上已有生產之機器,須經測試後始知如何修改,此修改導因於原告最初設計草圖之缺失,非可歸責於被告公司之製作云云。經查:

㈠證人翁淳謙(於101 年5 月14日至106 年5 月31日擔任原

告公司之工務課長,見本院卷第323 頁離職證明書)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訴訟代理人(就千層麵機器設備製造,是由你負責和見勇公司(何人)的人接洽承攬製作事宜?和見勇公司何人接洽?)是我接洽的。我是跟被告的黃老闆接洽的,就是被告訴訟代理人黃浤展。(你是否有提出機器設備設計圖和見勇公司的人討論?)我有提出草圖,我不會畫設計圖。我提出大致的流程圖跟被告公司黃浤展討論。(就蔥油餅發酵機系列自動系統設備,是由你負責和見勇公司的人接洽承攬製作事宜?和見勇公司何人接洽?)由我跟被告公司接洽。也是跟黃浤展接洽。(你是否有提出機器設備設計圖和見勇公司的人討論?)我只提供草圖。(【請鈞院提示原證十二】這是見勇公司依照你的設計草圖再繪製的正式圖稿?)這是被告公司按照我的草圖繪製的。(最初安裝在今口香公司蔥油餅發酵機系列自動系統設備,是否依照設計圖所製作?)那只草圖,我只能讓黃浤展知道我需要的動作。有按照我草圖的流程,但是動作沒有到位,例如發酵時間的長短比較難控制,起捲的動作還沒有捲的很好,捲完之後的定位沒有辦法很精確。(上開設備雙方有約定驗收條件,被告公司是否認為他們可以通過驗收條件才簽定合約?)我們希望機器可以達成怎樣的動作、轉速可以達到多少等等要求,有跟被告討論,被告評估可以做到才會同意這些驗收條件。(【提示原證十二系爭蔥油餅自動系統之12紙設計圖稿】請問證人,前揭12紙設計圖稿,其每一張設計圖均有「此設計圖為見勇繪製,勿做其他商業用途,謝謝!!」之字樣。

為何蔥油餅自動系統之設計圖稿有如此之記載?)因為這是被告想到可以這樣做,細部機器尺寸都是被告規劃設計的,我沒有辦法告訴被告機器需要多大的尺寸,被告不能把設計圖拿去給其他人用,我不知道為什麼上面會寫勿作其他用途。(你提供的設計草圖是生產流程或是機器的草圖?)應該是生產流程,而不是機器的設計。」等語(見本院卷第286 頁以下)。

㈡參以系爭蔥油餅設備建置契約之附件一列有設備明細表,

附件二則為驗收測試項目標準,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及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之附件亦有驗收測試項目標準;稽之原告所提系爭蔥油餅設備之設計圖,每頁均有「此設計圖為見勇繪製,勿作其他商業用途」等文字(見本院卷第

231 頁以下)。足知原告委託被告建置系爭蔥油餅設備及系爭千層麵設備,原則上均係由原告依其產品製程向被告提出設備功能需求,被告再依原告提出之需求繪製設計圖,並生產製造符合原告設備功能需求之機器,證人翁淳謙對被告提出之草圖只是生產流程圖,而非設計圖,機器設備是由被告規劃設計,且被告簽訂契約時已評估其所設計之機器可以達成契約所訂之驗收條件,方才同意將驗收條件列為契約之附件。故被告依兩造之約定,即負有設計並製造符合驗收條件之機器設備之義務,不能經測試機器後,發現機器設計需要修改,才以原告最初所提草圖有缺失而謂其無可歸責之事由,否則被告於簽訂契約時,即不應同意將原告所提出之功能需求列為驗收條件,被告上開所辯,乃事後卸責之詞,自不足採。

㈢至於系爭蔥油餅設備建置承攬契約書第6 條第2 項約定:

「標的設備為甲方設計或甲方特別指定規格者,乙方於自行測試時應通知甲方人員參與或提出測試報告,若因甲方設計或指定規格造成無法達成驗收標準時,乙方應協助提出修正建議,經甲方書面同意後,得延長第五條所定期限」(見本院卷第22頁)、第10條第1 項:「標的設備為甲方設計、規格或材料由甲方指定、設備架構由甲方指定調整或設備之設定參數為經甲方研究調整者,其任何設計、規格、材料、架構或設定參數為乙方未曾製造或使用,均視為甲方之營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無論是否已申請專利權保護),乙方不得再以相同之設計、規格、材料、架構或設定參數再承攬或銷售設備、機器或裝置,亦不得洩漏與第三人」(見本院卷第24頁,系爭維修承攬契約書第10條第1 項亦有相同約定,見本院卷第37頁)。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承攬契約書第6 條第2 項及第10條第1 項亦有相同約定(見本院卷第44、46頁)。應係指機器設備如有由原告設計或原告特別指定規格之情形,非謂全部機器設備均由原告設計或原告特別指定規格,如被告不能就系爭蔥油餅設備及千層麵設備有何屬於原告設計或原告特別指定規格,致無法達成驗收標準此一有利於己之事實具體指明,並舉證證明其無可歸責之事由,被告對系爭蔥油餅設備及千層麵設備未能達成驗收標準自仍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責。

原告又主張被告未於兩造約定之期限內,使系爭蔥油餅設備

及墨西哥餅機於原告工廠能正常使用,且迄今未完成系爭千層麵設備之安裝工作,均有給付遲延之情形,應依契約約定給付違約金及返還系爭墨西哥薄餅機之已付價款等語。茲就系爭蔥油餅設備、千層麵設備及墨西哥薄餅機之履約情形分述如下:

㈠系爭蔥油餅設備部分:

⒈原告主張系爭蔥油餅設備14層發酵輸送座目前只使用其

中8 層,其餘6 層無法正常運作,且因實際使用層數縮減,現僅有2 條170mm 之爬高輸送帶組被使用,270mm之爬高輸送帶組完全沒有使用之可能性;又切斷機之切刀切下麵糰時,麵糰之切斷口無法密合且頻頻發生破孔;復因傳動系統作動不穩定,麵糰輸送帶行進速度時快時慢,致使原告向他公司以高價採購裝置之德國HBM 動態過磅控制選別機完全失去效用,需另行安排4 名額外之作業人力佈建於產線後端,以進行蔥油餅麵糰過磅秤重動作;另起捲輸送組不具有加速拉長功能,導致原告需另行安排2 名額外之作業人力佈建於產線後端,以進行將蔥油餅麵糰拉長之動作等節,已提出系爭蔥油餅設備於108 年3 月26日之運作影片為憑(見本院卷第141頁)。該運作影片經本院當庭勘驗,其勘驗結果如下:

①0分鐘01秒至0 分鐘28秒 :

「爬高輸送帶組」將2 條條狀麵糰輸送至其中一層「發酵輸送座」。

②1 分鐘:

正進行輸送之「發酵輸送座」上面,尚有6 層輸送座並未運作。

③1 分鐘23秒至1 分鐘45秒:

2 條條狀麵糰經過該層「發酵輸送座」末端之轉折處後,後方條狀麵糰落於下一層輸送座上,前方條狀麵糰則附著於原來轉彎後之輸送座上,嗣後於輸送過程中,再落於下一層輸送座上。

④1 分鐘53秒至2 分鐘03秒:

整台「發酵輸送座」由下往上數,共有8層 「發酵輸送座」正進行運作;第9 層以上之「發酵輸送座」則未運作。

⑤2分鐘13秒至2分鐘17秒:

2 條條狀麵糰經過90度轉折輸送至與發酵輸送座呈90度之另外輸送帶上;嗣再經過90度轉折輸送至另外的輸送帶上。

⑥2分鐘28秒至2分鐘48秒:

有2 座切斷機進行裁切條狀麵糰動作。條狀麵糰經過後,有一機器螢幕數字不規則跳動。

⑦2分鐘50秒至2分鐘57秒:

有2 名作業人員坐於產線後端,進行將條狀麵糰拉長的動作。

⑧3 分鐘04秒至3 分鐘14秒:

條狀麵糰經過起捲輸送組後,有4 名作業人員坐於產線後端,進行捲狀麵糰過磅秤重的動作。

,此有勘驗筆錄存卷足參(見本院卷第257頁以下)。

足見被告所交付之系爭蔥油餅設備雖具備系爭蔥油餅設備建置契約附件一設備明細表所載之零件規格及數量,但其功能測試結果並未完全符合附件二所載之驗收標準,包括:發酵輸送座連出口輸送機之「14層齒輪咬合帶動」、出口輸送機帶組之「行進1.2 秒25cm無段速90度轉折無障礙」、切斷機之「電磁馬達切斷速度1min60次切斷口密合壓斷不可破孔」、起捲輸送組之「加速拉長長度需大於50cm」,且因原告需另行安排2 名作業人員將麵糰拉長及4 名作業人員將捲狀麵糰過磅秤重,系爭蔥油餅設備亦不符合「全機一次出料需輔以人員協助出料後全機台為自動流程,需每個動作順暢連接僅需1 人配合檢查」之驗收條件。此外,系爭蔥油餅設備自105年12月8 日起陸續發生輸送帶及軸承斷裂之情形,有原告所提維修明細表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43 頁以下),可見原告主張被告就系爭蔥油餅設備有扭力計算錯誤之瑕疵,亦非無憑。是被告顯然未使系爭蔥油餅設備於原告工廠內能正常使用。

⒉被告雖抗辯原告所指之缺失,或因原告設計不良、或因

原告嗣後將機器部分更改、或因原告公司人員操作不當所致,實不可歸責於被告云云。惟系爭蔥油餅設備係由原告提出使用需求,由被告負責規劃設計,已如前述,被告設計系爭蔥油餅機本應配合契約所訂之驗收條件,不能事後才以系爭蔥油餅機無法達到驗收條件而謂原告提出之使用需求有所不當,被告泛以原告就系爭蔥油餅設備設計不良,辯稱其無可歸責之事由云云,洵非可採。又被告既無法證明就其交付系爭蔥油餅設備時,系爭蔥油餅設備乃符合驗收條件,亦無法證明上開蔥油餅設備之缺失係因原告將機器部分更改、或因原告公司人員操作不當所致,其片面謂原告更改切斷機之切斷方式及起捲輸送組之壓持設計,才導致系爭蔥油餅設備未能符合切斷機及起捲輸送組之驗收條件云云,亦不可採。

⒊系爭蔥油餅設備因馬達數量不足,兩造於106 年1 月20

日再簽訂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約,約定傳動達改為14台電流向量變頻調速3 相馬達,馬達保固期間為1 年半(見本院卷第41頁之報價單),原告主張該14台傳動馬達係於106 年6 月間安裝(見本院卷第136 頁),被告對此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88 頁),惟該14台傳動馬達竟於106 年7 月至107 年12月間陸續發生高達12次故障之情形,有原告所提維修費用明細、廠商進貨明細及統一發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7 頁、第143 頁以下、第403 頁以下),足證被告亦未使系爭蔥油餅設備之馬達在原告工廠內能正常使用。

⒋原告另雖主張系爭蔥油餅設備之提昇爬高輸送組、鏈條

盛盤式上料移位組、伸縮下腳料輸送組及前後控制箱組因不具備系爭蔥油餅設備建置契約附件所載「物料電眼感測、精準定料分配及控制連動」等驗收條件,未能與輸送系統相連貫,導致提升爬高輸送組等機組無法於實際投料生產時使用云云。惟證人翁淳謙證稱:「(提升爬高輸送組、鍊條盛盤式上料移位組、伸縮下腳料輸送組、前後控制箱組,為何在安裝後沒有使用?當初設計14層,為何只使用8 層?)原本設計是讓他可以在輸送帶裡面循環三次,但是實際操作在爬昇後因為麵糰變軟了,放回輸送帶時就變成不成型,所以爬昇的設計是失敗的。後來變成8 層是因為配合麵的發酵時間。」等語(見本院卷第290 頁)。可知系爭蔥油餅設備之提升爬高輸送組等機組在證人翁淳謙最初向被告提出使用需求時,是要增加麵糰在輸送帶裡之循環時間,以增加麵糰之發酵時間,但在實際操作後卻發現麵糰發酵時間過長而有不成型之狀況,因此取消爬昇設計,將發酵層由14層減為8 層,亦係為了配合麵糰之發酵時間。是系爭蔥油餅設備之提升爬高輸送組、鍊條盛盤式上料移位組、伸縮下腳料輸送組、前後控制箱組最後未予使用及發酵層只使用其中8 層,實係因原告向被告提出之使用需求有誤,並非被告在機器設計或製造上有何未符合驗收條件之缺失,原告主張系爭蔥油餅設備之提升爬高輸送組等機組因未符合驗收條件而無法於實際投料生產時使用云云,委非可採。

⒌依系爭蔥油餅設備建置契約第5 條第2 項之約定,被告

應於104 年10月10日前,使系爭蔥油餅設備於原告工廠能正常使用。然系爭蔥油餅設備自104 年10月11日起迄今於原告工廠仍無法正常使用,依系爭蔥油餅設備建置契約第12條第2 項之約定,被告每逾1 日應依報酬總金額420 萬元之千分之3 做為遲延正常使用之賠償,但以不超過報酬總金額百分之20為限,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4萬元之賠償金【計算式:420 萬元×20 %=84萬元】,尚非無據。復依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約第5 條第1項約定,被告應於106 年1 月20日簽約後15個工作天,使系爭蔥油餅設備之馬達於原告工廠能正常使用,然系爭蔥油餅設備馬達自106 年2 月起至至107 年12月馬達保固期間屆滿之日止於原告工廠仍無法正常使用,依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約第12條第1 項之約定,被告公司每逾1 日應依報酬總金額525,000 元之千分之3 做為遲延正常使用之賠償,但以不超過報酬總金額百分之10為限,是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52,500元之賠償金【計算式:525,000 元×10% =52,500元】,亦非無憑。被告雖抗辯兩造事後就系爭蔥油餅設備再簽訂系爭維修契約實有免除系爭建置契約之正常使用遲延責任云云。然兩造僅就系爭蔥油餅設備之馬達缺失另外簽訂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約,此固可解為兩造就系爭蔥油餅設備之馬達有以後簽訂之維修契約取代先簽訂之建置契約之意,惟系爭蔥油餅設備之其餘機組零件仍應依系爭蔥油餅設備建置契約履行,被告徒以兩造事後再簽訂維修契約遽謂原告亦有免除其餘機組零件正常使用遲延責任之意云云,應有誤會,自不可採。

⒍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民法第250 條定有明文。又契約當事人約定債務人有不履行契約義務或不於適當時期履行時,債權人除得請求債務人支付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及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為懲罰性質之違約金。如約定違約金為債務不履行時債務人所應賠償之數額,即為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亦即一旦有債務不履行情事發生,債權人即不待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係因債務不履行所致及損害額之多寡,均得按約定之違約金,請求債務人支付。反之債務人亦不得證明債權人未受損害,或損害額不及違約金額之多而請求減免賠償。次按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1 條、第252 條亦規定甚明。而衡量違約金是否過高、是否相當仍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807 號判例意旨參照)。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就債務人若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之標準(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19號判例參照)。系爭蔥油餅設備建置契約第12條第2 項、維修契約第12條第1 項約定被告未依契約所定期限使設備於原告工廠能正常使用,每逾一日依報酬總金額千分之三做為遲延正常使用之賠償,其約定之方式已符合民法第250 條第2 項之「約定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型式,上開契約內既未就此違約金明定為損害賠償外之懲罰性違約金,本件違約金之性質自未能反於法律之規定而具有解釋為屬罰懲性違約金之餘地。是系爭違約金之約定應屬契約當事人為免事後計算損害金額之繁複而為損害賠償額之預定。本院審酌被告迄未能使系爭蔥油餅設備具備兩造所約定之驗收條件,致原告至今仍需額外安排2 名人力將麵糰拉長、4 名人力將起捲後之麵糰秤重,自約定完成期限104 年10月10日起迄今已增加不少人事成本;馬達部分則因屢屢故障,影響系爭蔥油餅設備之產能,且每次更換馬達所需費用為二千餘元,更換12次馬達即需二萬四千元以上;並考量系爭蔥油餅設備之現況已讓原告可以半自動化生產,與原來生產模式相比,所需人力已有減少,原告並非完全沒有受益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依系爭蔥油餅設備建置契約請求84萬元之違約金,尚嫌過高,應以20萬元較為適當;其依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約請求52,500元之違約金,則屬相當,爰不予酌減。

㈡系爭千層麵設備:

⒈依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第5 條第1 、2 項約定,被

告應於104 年10月31日前,將系爭千層麵設備之材料運抵原告指定之地點,並完成設備安裝工作;於104 年11月30日前,使系爭千層麵設備於原告工廠能正常使用。

然被告迄今未交付系爭千層麵設備,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70 頁)。

⒉原告雖主張依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第12條第1 項、

第2 項之約定,其得請求被告每逾1 日依報酬總金額

180 萬元之千分之3 做為遲延安裝及遲延正常使用之賠償云云。惟證人翁淳謙證稱:「(依設計草圖,千層麵自動系統設備在輸送帶下有無裝設冷凍系統?)有說要裝設冷凍設備。是在我畫設計草圖的時候就有提到要安裝冷凍設備,但是沒有提到要怎麼裝。到設計中的時候有規劃要如何安裝冷凍設備。(後來有無告知見勇公司,要不要加裝冷凍系統?)設計的時候就有說要加裝冷凍系統,可是冷凍系統細節部分還沒有很明確的規劃。(細節的部分應該由何人提出?)被告不會做冷凍設備,冷凍設備要另外找廠商來做。(所以被告是應該要等你們找到冷凍設備廠商後才能繼續千層麵系統的製造嗎?)應該是。(你的意思是被告後來沒有辦法完成千層麵機器的製作是因為原告沒有辦法找到冷凍廠商?)是的。(你當時是否要求被告公司將千層麵自動系統運至原告公司?)還沒有要求一定要運過來,因為冷凍系統還沒有規劃好。」等語(見本院卷第287 頁以下)。足見被告迄今未能交付系爭千層麵設備係因原告於設計階段即已要求要在系爭千層麵設備加裝冷凍設備,而被告並不具備製作冷凍設備之能力,故約定由原告另找廠商製作冷凍設備,俟原告提出冷凍設備之設計及製作細節後,被告才能繼續系爭千層麵設備之設計及製作,故被告抗辯其因等候原告進一步通知是否加裝冷凍設備而暫停系爭千層麵設備之設計及製作,系爭千層麵設備未交付實非可歸責於被告等語,自屬有據。原告雖主張兩造負責人於證人翁淳謙離職後之107 年1 月9 日當面商談及原告於同年2 月22日寄送電子郵件予被告,均曾詢問被告要如何處理系爭千層麵設備始終未能進原告產線實際投產乙節(見本院卷第317 頁電子郵件)。惟觀諸上開電子郵件全文,並無關於原告要如何處理冷凍設備或取消冷凍設備安裝之文字,則在雙方已有系爭千層麵設備應加裝冷凍設備之約定下,被告自仍無法交付系爭千層麵設備予原告,尚不能以原告曾寄發上開電子郵件予被告,而認被告有即刻交付系爭千層麵設備之義務。

⒊原告另主張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第12條約定之適用

並不以被告有可歸責事由為要件云云。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以債務人有可歸責之事由為要件,此乃依民法規定之當然解釋,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第12條既未約定被告應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依該條約定對被告為損害賠償之請求自仍以被告有可歸責之事由為前提,原告引用同契約第15條第1 項明文約定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違反契約所定期限逾期達二週時,原告得逕行解除契約,且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所受之損害,推論同契約第12條約定之適用並不以被告有可歸責事由為要件云云,尚有誤會,並非可採。

㈢系爭墨西哥薄餅機:

⒈查原告於101 年間向被告購買系爭墨西哥薄餅機,該機

器有兩項設備,其一為油壓式成型機、另一為三層式鍊條烤餅機,價款為1,421,700 元,原告已全額給付,惟被告交付系爭墨西哥薄餅機予原告後,上開兩項設備分別出現薄餅厚薄不一及積碳之缺失。嗣於104 年間雙方簽訂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時(依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第5 條第1 項約定被告應於104 年10月31日完成設備安裝工作,推論該契約應係於104 年間簽訂),於契約第8 條第8 項加註:「乙方應負責修補及調整先前銷售予甲方之Tortilla設備,並達到甲方要求之生產效能及效果,甲方須支付必要之人力及材料成本。本契約生效後三個月內,乙方未能完成修補及調整Tortilla設備,甲方得退還該設備,乙方並應於一個月內退還甲方就該設備已給付之全部價金」(見本院卷第45-46 頁),以解決上開兩項設備之缺失。被告簽約後即以貨車將烤餅機載回至被告公司,僅餘成型機置放在原告工廠,此有報價單、付款明細表、現場照片及證人翁淳謙之證詞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53 頁以下、第85頁以下、第

294 、315 、349-355 頁)。則系爭墨西哥薄餅機之烤餅機既仍存放在被告公司內,且被告迄今未派人前往原告工廠修復成型機,被告顯然未於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簽訂後3 個月內,完成修補及調整系爭墨西哥薄餅機,依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第8 條第8 項約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退還已給付之全部價金1,421,700 元。

⒉被告抗辯系爭墨西哥薄餅機於101 年交機時,雖未達到

壓薄餅之標準,然原告已收受並作為製作月亮蝦餅之用,顯見原告當時亦無異議,系爭墨西哥薄餅機自101 年交機至原告107 年8 月提起本件訴訟已逾6 年,扣除折舊後,其殘值僅有198,063 元,原告請求被告退還全部價金並無理由云云,純係就系爭墨西哥餅機於101 年之履約情形所為之解釋,不能因此解免被告於104 年間另依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第8 條第8 項所負之義務,被告此部分之抗辯,自不足採。

⒊至於被告抗辯原告請求退還該設備全部價金之前提是原

告已退還該設備等語,應係依民法第264 條所為之同時履行抗辯。按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26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者,在未行使此抗辯權以前,仍可發生遲延責任之問題,必須行使以後始可免責,業經最高法院著有50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足參,是債務人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者,未行使其抗辯權前,固可發生遲延責任,然於其合法提出同時履行之抗辯後,其遲延責任即溯及免除(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444 號判決要旨參照)。查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第8 條第8 項約定被告未能完成修補及調整系爭墨西哥餅機,原告得退還該設備,被告並應於一個月內退還原告就該設備已給付之全部價金,兩造因該項約定所負之義務間顯互具對等價值之關係,既經被告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本院即應判命原告提出系爭墨西哥薄餅機之成型機之對待給付時,被告應給付1,421,700 元之價金,且雙方所應負之給付義務,於被告提出同時履行之抗辯後,應認即發生互為抵償之效果,原告已不得再向被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遲延利息。被告另主張原告尚積欠被告系爭蔥油餅設備之尾款126 萬元

、簽訂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約前之修改費用85萬元、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約交機款及尾款315,000 元、及燒賣機、墨西哥薄餅機、蔥抓餅機之維修費用261,116 元,共計2,686,116 元,爰以上開款項主張抵銷等等。茲就被告主張原告積欠之款項有無理由分述如下:

㈠系爭蔥油餅設備尾款126 萬元:

依系爭蔥油餅設備建置契約第4 條付款方式第4 項約定:

「尾款壹佰貳拾陸萬元整(報酬總金額百分之三十),於甲方連續正常使用一個月後支付;甲方應開立票期四十五日之支票付款。」可知原告給付系爭蔥油餅設備尾款之條件為系爭蔥油餅設備需經原告連續正常使用一個月,惟系爭蔥油餅設備迄今仍有未符合契約附件二多項驗收條件之缺失,自不符合經原告連續正常使用一個月之條件,是被告請求原告給付系爭蔥油餅設備尾款126 萬元,洵非有據。

㈡簽訂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約前之修改費用85萬元:

被告就此固提出修改費用85萬元之明細及圖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89 頁以下),然上開文件並無原告之簽名,尚難認為原告已同意給付;且系爭蔥油餅設備既由被告負責設計,為修改被告設計上之錯誤而支出之修改費用即應由被告負擔,是以被告請求原告支付修改費用85萬元,亦非有據。

㈢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約交機款及尾款315,000元:

依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約第4 條付款方式之約定:「…交機完成支付總價款百分之四十(即期票),經甲方正式驗收合格後付清尾款─總價款百分之二十(開立60天期票)。」可知原告給付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約交機款之條件為被告完成交機、給付尾款之條件則為機器驗收合格。

復依契約報價單所載:「傳動馬達改為14台電流向量變頻調速3 相馬達,後製風扇強制散熱,14台鋁合金減速機,分左座7 台馬達、右座7 台馬達總成,含一組獨立控制箱系統,每層輸送帶皆有微動加速開關,微動開關皆可控制下一層加速。」亦可知被告依契約應交付者除14台電流向量變頻調速3 相馬達外,尚包括14台鋁合金減速機、1 組獨立控制箱系統及每層輸送帶皆有微動加速開關,原告對被告已交付14台馬達固不爭執,惟否認被告有交付14台鋁合金減速機、1 組獨立控制箱系統及每層輸送帶皆有微動加速開關,被告對此並未提出證據證明其確有交付,自難認為被告已依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約完成交機,是被告請求原告給付系爭蔥油餅設備維修契約交機款及尾款315,000 元,委非有據。

㈣燒賣機、墨西哥薄餅機及蔥抓餅機之維修費用261,116 元:

被告就此固提出銷貨單為憑(見本院卷第217 頁以下),惟上開銷貨單僅102 年11月21日、103 年1 月20日、105年11月19日等3 紙銷貨單有當時擔任原告公司工務課長之翁淳謙之簽名,此業據證人翁淳謙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

295 頁),其金額共計173,976 元(計算式:7,236 +150,465 +16,275=173,976 ),可以證明被告確有依原告之指示替換或安裝上開零件,並同意被告之報價請款,其餘費用既無原告公司員工之簽名,自不足以證明原告有指示被告替換或安裝其餘零件,亦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替換或安裝其餘零件,是被告請求原告給付燒賣機、墨西哥薄餅機及蔥抓餅機之維修費用,於173,976 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範圍,則屬無據。

綜上所述,被告就系爭蔥油餅設備之建置及維修既有未於約

定期限內使設備正常使用之違約情事,原告依系爭蔥油餅設備建置及維修契約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經本院審酌具體違約情事後,認為各以20萬元及52,500元為適當。又被告就系爭墨西哥薄餅機亦有未於約定期限內調整及修補設備之違約情事,原告依系爭千層麵機設備建置契約第8 條第8 項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全部價金1,421,700 元,亦屬有據,爰命被告應於原告給付系爭墨西哥薄餅機之成型機之同時,給付原告1,421,700 元。至於被告未能交付系爭千層麵設備係因原告遲未提出冷凍設備所致,非可歸責於被告,原告尚不得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另被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維修費用為173,976 元,經與上開原告所得請求之違約金252,500元【計算式:200,000 +52,500=252,500 】相互抵銷後,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78,524元。從而,原告依系爭蔥油餅設備建置、維修及系爭千層麵設備建置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8,5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7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被告並應於原告將系爭墨西哥薄餅設備之成型機交付予被告之同時,給付原告1,421,700元;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就

原告勝訴部分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0-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