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00號原 告 黃振成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被 告 陳晶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利息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1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具狀聲請通知證人蕭錦隆到庭作證並對於原告之本件請求為抵銷抗辯,經核尚有調查之必要,爰予再開言詞辯論並通知證人蕭錦隆到庭作證。
二、又被告對於原告之本件請求所為抵銷抗辯部分,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陳報意見到院(繕本《含證物影本》請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