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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0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2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曾國慶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羅碧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碧芳間請求變更登記負責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裁判案由:變更登記負責人
裁判日期:202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