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30號上 訴 人 郭仁德訴訟代理人 張世和律師
游璧瑜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祥間請求移轉公司股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030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兩造一致不爭執之本院107年6月5日補費裁定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