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56號原 告 賀姿華被 告 賴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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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恆華林吳淑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收受裁定後,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以107 年度救字第93號定駁回其聲請,原告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 年度抗字第320 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原告已於
107 年10月2 日收受該抗告裁定,有該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
四、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既無理由,自應依前開補費裁定如數補繳裁判費,然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也缺乏宣告的依據,均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