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084號原 告 曾志榮訴訟代理人 張智尊 律師複代理人 蔡昆宏 律師被 告 趙珮君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 律師複代理人 劉柏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意圖散佈於眾,分別於民國104年9月26日以網路代號「tobiloveisa」在網路「伊莉論壇」(W3.eyny.com)之「感情感性」「心情日記區」發表標題為:「[日記]衰爆了」及104年10月21日以網路代號「isabellachao」在網路「痞客邦」論壇發表標題為:「千萬不要參加巨匠曾志榮的團」、「天兵領隊」、「擺爛到底」、「恐嚇團員」等文字,並敘述並非真實之旅行過程及遭遇,毀損原告名譽,並使原告因被告上開網路文章之誹謗,受到精神打擊及名譽損害,更因此受到公司業務調整導致失業,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網路「伊莉論壇」(W3.eyny.com)「感情感性」「心情日記區」所發表標題為:「[日記]衰爆了」之網路文章刪除。㈢被告應附件所示「道歉啟事」刊登於「伊莉論壇」(W3.eyny.com)之「感情感性」「心情日記區」留言區7日,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所發表本件言論,原告曾以被告涉犯公然侮辱及誹謗罪行,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經該署詳為調查後,以106年度偵字第21162號不起訴處分(下稱系爭不起訴處分)。本件言論,係被告就其接受原告擔任領隊提供服務之親自經歷而為評論並發表意見,用字遣詞縱有尖酸刻薄,使人感到不快或難堪,然其目的係使日後有意參與由凱旋旅行社所舉辦國外團體旅遊行程之民眾,能謹慎評估是否參團,尚未逾越合理評論之限度,而與誹謗、侮辱有間,核屬刑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之免責事由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何假執行。
三、按侵害名譽權損害賠償,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致他人受損害,方能成立。亦即行為人須具備違法性、有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始足當之,有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2365號民事裁判可參。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被告網路文章、原告公司同事告知業務調整LINE對語記錄等件為證。惟原告告訴被告本件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有被告提出之系爭不起訴處分處分書在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不起訴處分書偵查卷證,被告確有購買並參與由原告擔任領隊之旅遊行程,而被告網路文章內容,總計臚列19點事項敘述其對原告擔任領隊之不滿之處,被告所臚列之19點不滿事項,均有具體敘述發生之時間、地點、相關當事人及事情發生經過情形等細節;而原告於105年7月11日告訴理由狀提出之「被告文章整理回應一覽表」,及檢察官當庭就被告網路文章所列出之19點不滿事項詢問原告,原告亦不否認有被告網路文章所提及事件之事發時間、地點,僅是對於被告指摘其對該等事件之處理方式有所反駁而已。又被告於旅遊行程返國後,確實有向原告所屬凱旋旅行社投訴原告之服務方式及態度,其投訴事項與被告網路文章臚列之19點不滿事項相符,經凱旋旅行社暫停原告帶團等情,有凱旋旅行社檢附旅客意見調查表、客訴文件等資料附在上開偵查卷宗可憑。另檢察官向交通部觀光局函詢是否有民眾對參與本件旅遊行程提出申訴,亦確實有旅客「葉添財」因參與本件旅遊行程而對於餐食、住宿安排及領隊服務品質問題所衍生之消費爭議提出申訴,經交通部觀光局協助「葉添財」與凱旋旅行社調處等情,有交通部觀光局106年9月25日觀業字第1060014767號函暨檢附之旅遊糾紛申訴表、調處紀錄表附在上開偵查卷宗可稽。堪認被告確係就其參與本件旅遊行程並接受原告擔任領隊所提供之服務,依其親自經歷見聞之事實而發表網路文章為評論。是原告主張被告敘述並非真實之旅行過程及遭遇,即難採信。而民眾付費購買之國外團體旅遊行程,旅行社每次招攬之旅遊團員至少為十數人,且相同或類似之旅遊行程亦通常會持續對外循環招攬,是有關該等團體旅遊行程之行程安排、食、宿及領隊服務品質等事項,並非純屬個人私益事項而與公眾利益無關,應認為可受公評之事。是被告主張本件言論符合刑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之免責事由,堪信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言論,符合刑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之免責事由,欠缺不法性,自無須對原告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律關係,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網路「伊莉論壇」(W3.eyny.com)「感情感性」「心情日記區」所發表標題為:「[日記]衰爆了」之網路文章刪除。
㈢被告應附件所示「道歉啟事」刊登於「伊莉論壇」(W3.eyny.com)之「感情感性」「心情日記區」留言區7日,即屬無據,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附件:道歉啟事道歉人趙珮君104年9月26日於「伊莉論壇」(W3.eyny.com)「感情感性」「心情日記區」發表標題為:「[日記]衰爆了」一文,敘述並非真實之旅行過程及遭遇,所述種種皆為不實言論,目的僅係誹謗曾志榮先生之名譽,因而造成曾志榮先生名譽受損及精神上之痛苦,道歉人趙珮君在此特向曾志榮先生表達最高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