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87號原 告 賀姿華被 告 賴水生
賴清祥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賴清祥人被 告 梁家茜
林香津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生活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6 月25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嗣經原告提起訴訟救助,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 年度抗字第355 號民事駁回聲請確定。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證,故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