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派恩特國際智慧財產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朝堃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陽昇間確認股東出資數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17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9,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立傑法 官 張美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裁判日期:201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