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09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094號原 告 陳鈺譓訴訟代理人 彭敬元律師複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被 告 邱聖毅訴訟代理人 曾謀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7 年度簡附民字第31號),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與原告於民國106 年7 月間均受僱於訴外人萬安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安生命公司),分別服務在萬安生命公司國軍臺中總醫院服務處、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服務處,為同事關係。被告因案件歸屬爭議問題,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6 年7 月30日23時19分許,在其臺中市○區○○路○○○ 號13樓之9 住處,利用其持用行動電話之LINE軟體,在有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萬安中一部同仁」群組內,傳送「不要臉到極點」、「我就是要讓大家知道妳有多無恥」等文字辱罵原告,被告所涉公然侮辱罪業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被告所為妨害原告之名譽權甚鉅。又因原告於提出妨害名譽告訴前,曾寄發存證信函要求被告道歉,被告以該事在同一群組,分別於106 年

8 月24日稱「小的只有帶走一套壽衣不要告我」、於同年

9 月3 日稱「沒有,不要告我」,又於106 年9 月10日以「可以聯合寄存證信函喔」、「小心郭董被寄存證信函」,於同年9 月12日以「我有公告,請不要寄存證信函給我」,於同年9 月13日以「鈺玟有需要幫忙寄存證信函嗎?」,於同年9 月19日以「請問是哪位大德告我啊?」等言語數次對原告酸言酸語,造成同事間閒言閒語不斷,致原告精神上痛苦不堪,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

5 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請求被告在附表所示各處(即萬安生命中一部各處)張貼道歉啟事7 日,以回復原告名譽。

(二)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在附表所示地點之公佈欄,以16號字體、A4版面紙張,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7 日。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固有於106 年7 月30日23時19分許,在住處利用LINE軟體,在「萬安中一部同仁」群組內,傳送「陳小姐,不要再到處說妳多無辜,沒有搞到我的案件了好嗎?聽了就覺得人怎麼可以這麼不要臉到極點,案件我可以不要領獎金,但是我就是要讓大家知道妳有多無恥」等文字,惟此事緣起係因被告於102 年間承辦訴外人黃葉雪瓊喪禮,當時原告為被告之專案助理,公司規定助理不能與家屬有任何聯絡,然被告當時發現原告以私人電話聯絡黃葉雪瓊之媳婦洪玲珠,違反公司規定,至黃葉雪瓊之子黃蘇二富於死亡前3 個月自知不久於人世,就聯絡被告要被告負責處理其後事,並交代家人此事,被告遂於106 年4 月15日向公司通報,公司於內部網站記載後,將此案列為個人件。詎黃蘇二富於106 年7 月29日亡故後,其妻洪玲珠因手機只有原告電話,於是打電話給原告請其先處理初步事宜,並認知原告會通知被告服務,但原告卻隱瞞此情,不通知被告,對家屬說由原告服務就好,嗣經被告查證結果,發現家屬是希望被告服務,但因原告已承接業務,在公司制度下被告也不方便再與家屬接洽,被告忍氣吞聲,只有在原告的LINE與原告理論,然原告竟到處毀謗被告,侮辱被告人格及服務品質,並與同業對話中勸阻勿將案件交由被告承辦,企圖截斷被告生計,被告無法容忍才於「萬安中一部同仁」群組內抒發。

(二)被告雖有在「萬安中一部同仁」群組內,傳送「不要臉到極點」、「我就是要讓大家知道妳有多無恥」之言論,然不過在形容原告搶案件之行為,並非侮辱,未對原告造成損害。且原告確實因此事對被告寄發存證信函、告訴公然侮辱,被告於群組內稱「可以聯合寄存證信函喔」、「小心郭董被寄存證信函」、「我有公告,請不要寄存證信函給我」、「鈺玟有需要幫忙寄存證信函嗎」、「請問是哪位大德告我啊」等語,並無毀損原告名譽,原告精神上如何痛苦不堪,均未舉證證明;又被告形容原告搶案件之無道義行為或有超過,然所述均為事實,絕無虛假,故原告請求被告張貼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與事實不符,且於萬安生命服務處公佈欄上張貼,不但再次使人回憶起其不當行為,傷害自己,對被告亦不公允。從而,原告本件請求,並無所據,應予駁回等語置辯。

(三)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兩造於106 年7 月間受僱於萬安生命公司,且均為LINE通訊軟體「萬安中一部同仁」群組之成員,於106 年

7 月30日該群組內之成員有69人,均為兩造在萬安生命公司之同事,詎原告與被告竟因案件歸屬問題起爭執,被告基於公然侮辱之故意,於106 年7 月30日23時19分許,利用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登入LINE通訊軟體,在前開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LINE通訊軟體之「萬安中一部同仁」群組內,以「陳小姐…不要臉到極點」、「我就是要讓大家知道妳有多無恥」等語,公然辱罵原告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 份可證(見簡附民卷第5 頁),且被告於刑事案件偵查中亦自承:群組內有3 個陳小姐,當時與伊起爭執的陳小姐是原告,大部分的人知道伊講的陳小姐是原告等語(見106 年度他字第6316號卷第23頁反面),而被告上開妨害名譽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本院刑事庭以107 年度簡字第608 號判決認被告犯刑法第309 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判處被告拘役30日確定等情,有本院上開刑事判決1 份可證(見本院卷第4 至5 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608 號全案卷宗審閱無訛,堪先認定屬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金額為限,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在LINE通訊軟體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萬安中一部同仁」群組內,發表「陳小姐…不要臉到極點」、「我就是要讓大家知道妳有多無恥」等語而公然辱罵原告一事,已足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則原告主張其名譽權受損,而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即屬有據。查原告係大學畢業,目前擔任禮儀師;被告係高中畢業,亦為禮儀師等情(見本院卷第17頁),並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本院審酌兩造所受教育程度、經驗、工作情形及收入、財產等經濟狀況、社會身分、地位,及兩造原為萬安生命公司同事,因被告認原告搶其案件,而於同事之LINE群組內口出惡言,被告之言行固屬不當,非社會秩序所容,然究係因一時情緒失控所致,兼衡原告名譽受損程度等一切情況,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20萬元,尚屬過高,應核減為2 萬元,方為允洽。

(三)次按民法第195 條第1 項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須依實際加害之情形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職業、被害之程度,以為酌定之標準,縱有登報道歉之必要,亦必其登報內容適當而後可(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40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原告固主張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以16號字體、A4版面紙張,張貼於附表所示地點7 日以回復名譽等語。然查,本件被告係於106 年7 月30日23時19分許,在LINE通訊軟體「萬安中一部同仁」群組張貼「不要臉到極點」、「我就是要讓大家知道妳有多無恥」等語公然辱罵原告,已如前述,斯時上揭「萬安中一部同仁」群組成員為69人,人數尚非甚多,被告上開妨害名譽行為,其實際加害情形及原告被害程度尚難認屬重大。況本件被告觸犯公然侮辱罪之不法行為,業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原告所受損害之名譽,由刑事判決已得以回復。此外,本院已依兩造之身分、地位、財產狀況、被告侵害程度及原告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審酌適當金額作為原告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是本件並無再要求被告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張貼於附表所示地點7 日之必要,從而,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礙難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 萬元,及自107 年5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兩造於本件訴訟並未支出任何訴訟費用,並無負擔訴訟費用之問題,本院爰不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家豪附表:

┌──┬──────────┬───────────────┐│編號│地點 │地址 │├──┼──────────┼───────────────┤│ 1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 │服務處 │ │├──┼──────────┼───────────────┤│ 2 │衛生福利部台中醫院服│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B2 ││ │務處 │ │├──┼──────────┼───────────────┤│ 3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服│臺中市○○區○○路○○○號B2 ││ │務處 │ │├──┼──────────┼───────────────┤│ 4 │國軍台中總醫院服務處│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 5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臺中市○區○○路○號B2(急診大 ││ │服務處 │樓) │├──┼──────────┼───────────────┤│ 6 │弘光科技大學附屬醫院│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 │服務處 │ │├──┼──────────┼───────────────┤│ 7 │亞洲大學附屬醫院服務│臺中市○○區○○路○○○號B2 ││ │處 │ │├──┼──────────┼───────────────┤│ 8 │進化服務處 │臺中市○區○○○路○○○號及352號││ │ │1樓 │├──┼──────────┼───────────────┤│ 9 │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 │南投縣○○市○○路○○○號B2 │└──┴──────────┴───────────────┘附件:道歉啟事

本人邱聖毅於民國106 年7 月30日在通訊軟體LINE「萬安中一部」群組對陳鈺譓小姐出言不遜,在此本人向陳小姐致上十萬分歉意,本人當日的陳述並非事實,陳小姐並無搞本人的案件,純係誤會一場,造成公司及各位的困擾,在此本人再次致上十二萬分之歉意。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18-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