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91號原 告 蔣伯恒被 告 蔣韞真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律師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原告民國108 年5 月20日民事告訴補正暨答辯狀㈧狀所載金額與本院108 年4 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期日之請求不一,尚須原告具體說明,並被告就98年7 月2 日匯款新臺幣4 萬元至被告華南銀行帳戶一事說明,故指定民國108 年8月6 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