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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40號原 告 蔡王玉蔭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律師被 告 龔艷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肆仟柒佰柒拾捌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復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蔡建廣即其子(業於民國107年4月9日死亡)前購買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西元2003年出廠、製造廠商為福特六和公司之自用小客車1部(下稱系爭汽車),約定將系爭汽車登記於伊名下,詎蔡建廣積欠106年度牌照稅、燃料費及罰款等,致伊郵局存款新臺幣13,278元遭行政執行署查扣,現伊向蔡建廣全體繼承人即被告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請求將系爭汽車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告,並償還前述遭查扣之稅費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協同原告將其被繼承人蔡建廣所有系爭汽車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予被告。(二)被告應給付13,27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價額即應以系爭汽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依網路查詢結果,與系爭汽車同廠牌、年度之中古車輛交易價格約為81,5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81,5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3,278元,合併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4,778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立傑法 官 張美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裁判日期:2018-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