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9號原 告 黃錫寧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被 告 關玉英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所欲確認之標的,為被告另案提起之分割遺產等訴訟(本院106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之遺產範圍,在另案分割遺產等事件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7年4月20日裁定在分割遺產等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該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家上第3號判決確定,有判決書影本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