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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3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78號原 告 陳正緣被 告 陳雅爵訴訟代理人 林靜芬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 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9,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19-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