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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0號原 告 李玉梅被 告 詹軒和法定代理人 詹睿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喪葬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代墊之喪葬費用新臺幣63萬5210元,惟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係在宜蘭縣礁溪鄉,此有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裁判案由:給付喪葬費
裁判日期:2018-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