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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4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20號上訴人 黃健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郭碧桃等人間給付代償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案由:給付代償款項
裁判日期:2019-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