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34號上 訴 人 水碩士奈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倧綸被上訴人 劉興坤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434號確認隱名合夥法律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