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442號上 訴 人 吳芮雅
吳福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1年5月31日107年度訴字第3442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1,254元(本訴部分3,236,254元+反訴部分595,000元=3,831,2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