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季倉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劉嘉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48 號確認抵押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 萬4960元【計算式:4 萬5000元+15 萬元+99 萬9960=119 萬4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 萬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