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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4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8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鎮清宮兼法定代理人 翁火墉被上訴 人即 原 告 王涼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487號確認主任委員罷免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裁判日期:201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