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89號原 告 卓進益
卓進發共 同訴訟代理人 卓進興被 告 卓金東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複代理人 洪翰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
6 月11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依附件10之臺中市政府徵收土地協議面積情形表計算被告取得臺中市○○區○○段○○○○○ ○○○○○○ ○○○○○○ ○號土地後,應自269 、269-2 、271 、271-3 、272 、272-2 地號土地分別補足原告之權利範圍(請載明計算式),再依該計算結果更正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