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49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林欽特別代理人 林煌城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廖學能律師送達代收人 董于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昭香等3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49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及兩造均一致不爭執之原審法院於107年1月29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等記載,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42,0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1,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