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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4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9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解構年代公關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建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8,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9-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