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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5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541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法人台中縣張振隆五常法定代理人 張宗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逢東等人間確認派下員選舉決議無效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日期: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