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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5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57號上 訴 人 楊淑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德川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裁判日期:2019-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