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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立凡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林新田上列當事人間交付委任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4,000元【人民幣60萬元X起訴當日臺灣銀行賣出人民幣匯率4.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9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裁判案由:交付委任款項
裁判日期:2019-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