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97號原 告 精誠名人巷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浤杰訴訟代理人 劉柏均律師被 告 姚潤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遷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民國108年5月10日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庭,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
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立傑法 官 張美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