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97號上 訴 人 姚潤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誠名人巷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強制遷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2日107年度訴字第35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王怡菁法 官 劉承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