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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5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97號上 訴 人 姚潤學被 上訴人 精誠名人巷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浤杰上列當事人間強制遷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姚潤學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該裁定業於108年9月4日寄存送達並經10日而生送達效力,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是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王怡菁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裁判案由:強制遷離等
裁判日期:2019-10-14